王海平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王海平律师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王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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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者按:退保是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代理人应如何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事项。保监会曾发文要求保险代理人就该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新修改的保险法也要求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文都有如实说明的业务。否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任先生通过网上交友认识了老乡,进而双方熟悉后通过老乡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但是,老乡却错误告知了任先生退保事项。根据保险公司规定,任先生只能得到大约4700多元的退保费。因此,任先生不得不诉至法院解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西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任宪存,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7组。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东区

负责人李洪林,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冠良,男,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郑明涓,女,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为给孩子投保大病险与被告保险代理人屈太阳结识。在被告提供的大病险不能令原告满意后,屈太阳又向原告推荐分红型保险,虽然原告对该险种并不满意,但当原告了解退保时,屈太阳向被告经理吴克霞了解后口头告知原告一年内退保扣除20%,两年后就不扣了,而且还有分红。于是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该险种,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合同后,原告经其他朋友介绍了解到该险种退保方法并不如被告职员所述,遂要求退保,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保险合同。2、判令被告原告123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任宪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人身保险合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前给付原告任宪存保险费一万元。

三、本协议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相关义务履行后,原告任宪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任宪存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〇九年 三月 六日

书记员 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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